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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第 8 條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辦理之職業訓練機構應於其結
訓前十二日,將未能輔導就業者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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