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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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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下列本局應收取之逾期未繳納(還)款項: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所應收取之各項保險費、滯納金。
(二)應繳還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各項保險給付。
(三)應繳還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各項津貼、補助、預防職業病
      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用。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金額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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