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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英
第 33 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職業安全衛生有關規章,除雇主應深切瞭解外,亦應宣導使勞工認識,俾知遵守。
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1)
歷史法條(3)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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