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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6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本條規定為勞工違法情事之處罰,因情節較輕,且勞工收入有限,故科以較輕之罰鍰
。
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並增列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予以處罰,其金額亦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所引條次或項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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