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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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法第二條第一款
、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有關「自營作業者」之定義。
三、第二項增訂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
人員」之定義,係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並於其工作場所中從事勞動,或以
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提供勞動之相關人員,如派遣勞工、志工、技術
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與其他性質相類之人員均屬之。
-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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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六款增訂與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相關之事項,爰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引述條文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