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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
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
一、熔接檢查。
二、構造檢查。
三、竣工檢查。
四、定期檢查。
五、重新檢查。
六、型式檢查。
七、使用檢查。
八、變更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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