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及部分文字修正。 三、有關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健康檢查與管理等事項,游離輻射防護 法已有相關規定,應依其規定優先適用。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已移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第一款予以規範,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