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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增訂有關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
    內容。
三、第十四款之影響身心健康事件,包括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有關執行職務因他
    人行為遭受身體或或精神不法侵害之事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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