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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5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並參考 ILO-OSH(2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之要求,
    增訂有關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定義。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 45001,已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公告,且經
濟部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告對應之國家標準 CNS 45001,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定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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