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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37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
承攬人之工作者,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及部分文字修正。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序文修正,將共同作業之範圍對象由「勞工」修正為「工作者」
,並增列其共同作業之引述項次,以資明確。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