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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7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
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及部分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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