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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0 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
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
之方式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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