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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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1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及部分文字修正。
三、基於實務上常有因健康檢查後續應採取相關措施而衍生勞資爭議,如適性配工、
    復工及健康指導等,有部分事項雖經醫師建議,惟勞資雙方不願配合參採,基於
    維護勞動權益及實務需求,爰增訂第五款,將健康指導及健康管理措施,透過勞
    資雙方訂定明確應遵守或配合之健康管理措施事項,以資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至第八款遞移為第六款至第九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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