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 三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本次修正條文,擬增訂第二項時間,明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一、依法制作業規定,並配合本法之施行日期,於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