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
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
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僱用人對受僱人有保護義務,及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規
    定,明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合理可行範圍之定義。其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指
    引或實務規範,包括政府機關(構)所訂頒各項安全衛生指引(如風險評估技術
    指引、採購管理技術指引、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等),或同業公(協)會等團體
    依其實務,自行發展、研訂該業共同之安全衛生規範。至有關一般社會通念,即
    依一般經驗法則或社會觀念,為社會大眾所認知者。
三、第二項參考國際標準組織 ISO 31000  風險管理-原則及指引,增訂有關本法第
    五條第二項所稱風險評估之定義,係指風險辨識、風險分析及風險評量之整個程
    序(overallprocess of riskidentification, riskanalysis and 
    riskevaluation),其中「風險辨識」,係指發現、認知及描述風險,包括辨識
    危害來源,及其可能導致之事故與後果;「風險分析」,係指檢討現有危害預防
    設施,並估計其風險程度;至「風險評量」,則指評量風險之可接受性。而實務
    上,風險評估得視需要採取定性、半定量或定量之方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