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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對於下列伐木作業,不得使勞工單獨作業,且應選擇具經驗之勞工擔
任,並保持其作業地點與其他勞工之距離於緊急狀況時,在可相呼應之位
置:
一、處理風倒木及焚燃立木。
二、以手工具砍伐巨木。
三、處理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危險立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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