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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0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
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
二、曳索、作業索 (吊材索除外) 、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
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
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