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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1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不得使用下列鋼索:
一、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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