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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0 條
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
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
    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木材停止
    後,始得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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