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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一、木馬道之狀況。
二、備有制動用鋼索之木馬道,其制動用鋼索狀況。
三、制動用鋼索機能。
木馬運材作業,木馬道棧橋使用已超過一個月或颱風豪雨後,須事先派人
確認該棧橋之橋腳、橋樑、銜接及補強等處之耐用狀況,以及橋腳有無浮
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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