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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9 條
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依下列規定:
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作業勞
    工確實使用。
二、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
三、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
四、水道不得有枝條、沉木、岩石及其他阻礙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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