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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3 條
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
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
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
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
    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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