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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4 條
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應使
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隔離一車廂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三條之法令用語,
    將引火性液體修正為易燃液體,例如汽油、煤油等物質均屬易燃液體。
二、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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