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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6 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之裝設、配置,除電業法規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依下列
規定:
一、在電力線附近從事伐木作業,應有防止倒木撞及電力線之措施。
二、電話線不得架設在電力線上方,應與電力線保持適當間隔。
三、不得在電力線附近焚燒林木。
四、設置於室外露天之電氣設備,應有適當之防蝕及防濕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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