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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1 條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
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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