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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52 條
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
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
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
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動
    物圍欄或其他堆積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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