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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對於深入山區工作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儘可能避免其單獨一人工作。如必須單獨一人進入山區,應將工作計
    畫告知工作有關人員。
二、在進入山區之前,使其攜帶簡單急救用具、乾糧、蛇藥、指南針、火
    柴、打火機、小刀、手斧及夜間照明用手電筒等必須用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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