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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9 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
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
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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