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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11 條
裝卸作業工作者需自船舶貨堆上方通過時,船方應設置安全之通道,以供
通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自貨堆上方通過所需之安全通道,使用對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
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船方均有照顧義務,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以
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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