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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12 條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艙口樑為通道,並不得藉調整及運轉機械等理由,
使工作者在艙口樑走動;雇主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禁止使用艙口樑為通道或走動之對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
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船方均有照顧義務,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另雇主使
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有保護勞工之義務,爰予修正,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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