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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15 條
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
、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
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
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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