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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17 條
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
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往返船岸,上下船舶之對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
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船方均有提供上下安全設備之義務,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以
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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