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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18 條
船方設置舷梯、梯或其他類似設備供前條所定之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設
置:
一、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設備,應穩妥固定,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
    材料堅韌、構造牢固及加設安全護網。
二、梯應穩妥固定,二側設欄柵直達兩端,欄柵上下欄桿之桿距七十五公
    分以下,並加設扶繩、扶索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作用之防護設施。
前項梯之一側緊靠船舷而有適當之穩固安全措施者,得僅於梯之外側,加
設欄柵或扶繩。
岸上至船舷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之船舶,得設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兩
旁圍以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之欄柵或繩柵之便梯,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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