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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19 條
船舶停泊於他船外側或浮動碼頭,工作者進出該船須經由他船或浮動碼頭
者,船方應於他船或浮動碼頭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使用。但通行無礙
,無需借助其他設備且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通道,應由排水量較大之船舶提供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經由他船或浮動碼頭進出之對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船方均應提供安全通道,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以資周延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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