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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20 條
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
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
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
二、具有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登。
三、保持穩定及牢繫,使攀登時,不致發生捲曲、擺動及傾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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