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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21 條
甲板至艙底之高度深逾一點五公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
道,供工作者從事貨艙裝卸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甲板至艙底之通道之使用對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船方均應提供安全通道,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以資周延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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