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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22 條
進出艙口之梯,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梯為踏條者,二踏條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三公分,梯寬不得小
    於二十五公分,梯後空間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並設置穩固
    之把手。
二、梯為踏板者,踏板深度不得小於十一點五公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十五
    公分,並設置穩固之把手。
三、梯之上端設置固定之欄桿或扶手。
四、貨物堆放之位置與梯之間,保持適當淨空,以利通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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