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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23 條
船艙之孔道,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孔道二面均設適當扶手及踏腳。
二、無甲板之船艙內,使用扶梯者,其梯頂設掛或其他固定設備,使其
    穩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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