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27 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
明火照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