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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30 條
進行與艙口有關作業前,船方應將艙口樑及艙口蓋板適度移去,或妥為固
定安置,以避免其移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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