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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34 條
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
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
及固定,防止其移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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