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36 條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
,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
一、艙口樑。
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
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使用船上起重裝置前,雇主及船方均有檢點相關構件之義務,爰予修正文字,以資明
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