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37 條
船方對於船舶甲板上之齒輪、發動機、鏈條、傳動軸、帶電導體及蒸汽管
線等供起重裝置之構件,在不妨礙船舶安全操作下,應設置圍柵、護網、
蓋板或其他防護物隔離之。但各該機件之位置及構造確無妨礙工作者作業
安全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在船舶甲板上可能靠近發動機等作業之人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
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故船方對於船上設施之位置之規劃,均有兼顧
上述人員安全之義務,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