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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38 條
船方應提供適當設備,以預防船上起重機具、吊桿、絞盤及所吊物件於吊
舉過程中掉落。
前項利用槓桿以控制其高低之反復運動機件之起重機具或絞盤,船方應設
適當彈簧控制器、掣鎖設備或其他安全設施,以防止危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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