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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40 條
雇主於以起重機具吊載貨櫃或散裝貨物時,應檢視所吊物件重量及吊掛點
之標示,並對照船方、貨方提供之艙單、過磅單登載之物重,不得超載。
前項起重機具作業,不得吊載勞工或使勞工隨貨物起卸。但起重升降機具
安全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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