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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43 條
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
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
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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