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51 條
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
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
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
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一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為
固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