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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55 條
雇主於使用裝卸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
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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