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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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56 條
雇主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確認空氣中氧氣濃
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除設有效通風換氣設施外,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
械,以免排氣危害勞工。但在艙口蓋板全開無危害之虞者,得使用柴油內
燃機之機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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