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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60 條
船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起重機具或絞盤之原動機排出廢氣或蒸汽妨礙
工作者之視線;雇主使勞工從事起重作業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船方對於船上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
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均有照顧義務,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另雇主使勞工從事
上述作業者,亦有保護勞工之義務,爰予修正,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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