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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62 條
遭遇強風、大雨或雷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雇主不得
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
前項碼頭裝卸之停止作業,得由當地港口管理機關(構)依各該港口之地
理環境、氣象預報及實際天候等狀況,統一規定,以供雇主遵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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